根据《中华人民国保》《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加剧的污染、噪声污染,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县委、县关于《富顺县铁腕治霾十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文件,从即日起在我县城区范围内长期全面推行燃放烟花爆竹(含元旦、除夕、春节、元宵、清明等重要节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富世镇:东起红旗大桥东门口、北至富顺二中、西至宋渡大桥、南临邓隆沿线的城市建成区为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即釜江大道、钟秀街、富州大道、文庙正街、滨江、顺城街、盐井街、富达、马门口街、通江、金山、晨光、锁江、二环、西苑街、柏杨、林达、吉安、北湖南、海棠、望云、印花庄巷、街、富义街、金谷、锦程、宋渡、安和、银杏北、吉祥等城区道所围的区域。
二、在“禁放”区,即日起一律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边际线米的过渡区,在过渡区内,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三、在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安监按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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