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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类别:活动召集 日期:2017-9-7 20:25:15 人气: 来源:

  《佛山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根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对预计参加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上述活动,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10日前,到活动举办地辖区备案,并参照本规范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含县级以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部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落实好各项安全工作。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承办者负责、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对承办的活动负安全责任,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其进入;

  (八)承办者应对活动中使用的特种设备依法向所在地质监部门进行申报,并对使用与管理的主体安全责任负责;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对场所安全负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完善场所各类安全标志,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秩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机关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一)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审查并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安全隐患;停车秩序,查处乱停乱放行为;查处违法犯为,处置突发事件;

  (二)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和相关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执法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五)文化、体育部门:负责对大型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和体育比赛活动的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核准演出或比赛许可;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商业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八)建设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搭建的棚架、舞台、看台进行安全审查,并依审查结果出具书面证明;

  (十)供电部门:负责核查大型群众性活动所需电力负荷。指导承办者防止超负荷用电,消除用电安全隐患,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的电力供应。

  第十一条 商业性活动以承办者有偿聘请保安为主,组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非商业性活动,具体承办者或组织者要把安保工作纳入活动成本,切实解决安保所需经费。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必须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活动所在辖区提交安全许可申请,未在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在未取得安全许可前,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和发放、发售门票。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提交联合承办协议;

  第十四条 辖区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由。

  第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跨区举办的,由市许可或指定负责。各区人民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第 机关负责监督经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证件、门票的制作、发放。门票销售由承办单位或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容纳的人员数量,由负责许可的机关根据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和活动性质、规模及影响程度确定。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机关,并交回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机关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和指导的作用,根据安全需要组织警力,参与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及任务,监督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维持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承办者应在聘请保安的有关协议或合同中列明各安保工作岗位职责,并在活动期间会同保安员派出单位的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令承办者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群众,并依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由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

  未经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机关予以,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 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条例》致使活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机关报告的,由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负责许可的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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