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经营场所的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的除外。
第十一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十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推荐: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