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只是一名在广东东莞一家模型厂打工的普通青年,生于1988年的汪超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跟一起从没做过的抢劫案扯上联系,甚至因此5年。抢劫案案发于2010年5月,先行被归案的李一权和邹鹏称汪超也参与了抢劫。2012年秋天,汪超,被以抢劫罪5年4个月,其之后的上诉、均不断被驳回。直到5年后,该抢劫案的最后一名嫌犯易礼明被归案时,“汪超并未参与抢劫案”的才在重审的庭审现场被承认。2017年4月,汪超被无罪。(8月21日《中国青年报》)
看到此类案例,不禁让我联想到司法一直是我们社会的核心,为什么在我们这样的社会还会出现如此不公平的事件,类似案例无不向司法人敲响警钟,我们不得不说,这恐怕不仅仅是法律体系问题而已。究其原因,这不仅与我们法律体系不完善有关,而且与司法体制不健全有关。不让一个的人受到,不让一个有罪的人得到逃脱,要真正实现司法是一条漫长的道。
法律体系不健全,那么可以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来完成。本案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来源于两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另外一个犯罪嫌疑人与他们的供述不相符,明明四个犯罪嫌疑人却活生生的多了一个人,很明显法院认定时采取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法院以当事人没有不在场为由认定其有罪明显不妥。人在辨认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只有当事人穿着与其他人不同的囚服,这是不符律的,很容易给辨认者心理暗示,但是辨认结果却作为被采用。
但是仅仅完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从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司法体制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当事人在受到的情况下提起上诉被驳回,当事人的父亲提起同样被驳回。随后当事人的父亲申请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随着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归案,案件才水落石出,的当事人被证明是的,清白的身份得到了归还,可是5年的又怎么弥补呢。英国一句法谚说,迟来的非,意思是说,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对不将使裁判成为非的。最大的司应是司法制度的,在的司法制度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对司法。
我们不能将青年被的事件归结为法律体系不完善,司法制度的才更加重要。制度设计上合理,制度运用上科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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